第八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
(一)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,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;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、广谱防晒功能、PFA值或PA+~PA+++、防水、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。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。
(二)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:
1.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。
2.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~30之间(包括2和30),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。
3.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、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,较大只能标识SPF30。
4.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、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,较大只能标识SPF30+。
(三)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:
1.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,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。
2.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~3之间(包括2和3),可标识PA+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。
3.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~7之间(包括4和7),可标识PA++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。
4.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,可标识PA++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。
(四)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,可标识广谱防晒:
1. SPF值≥2,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lC≥370nm。
2. SPF值≥2,PFA值≥2。
(五)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,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,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。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:
1.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%的,不得宣称防水性能。
2.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,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(如具有防水、防汗功能,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),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。
3.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,可宣称具有**抗水性,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。